更新时间:2022.10.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如下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且还应当享有分红、表决等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公司作为被告。股东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或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申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需要的证据有,股东向公司提交了请求书面查阅公司资料的申请文件;股东身份的证明资料,例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以及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其他证据。
股东可以因为下列事由起诉: 1、撤销决议之诉;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4、损害赔偿之诉; 5、解散公司之诉。
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是公司。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书。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在继承权纠纷中,诉讼状需包括下列内容: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各种身份信息;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 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
股东知情权诉讼起诉公司。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提出查阅请求,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下: (1)查阅公司章程;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