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合同履约成本具体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具体是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有含义不同,履行要求不同,后果不同。实际履行是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适当履行是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不会存在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时不适当的话
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 1、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标准的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休息休假;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
合同标的物是: (1)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
规定合同履行地的不是《民事诉讼法》而是《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出现以下情形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已经灭失或损毁等情况;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确定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方面有: 1、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2、失去商业信誉; 3、债务人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劳动能力; 4、在支付特定物品的债务中,特定物品丧失。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注意固定相关
合同未履行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合同要注意以下陷阱: 1、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 2、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 3、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