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保险代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 1.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有: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一般是指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赔偿的标准如下: 1、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 3、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要约一般表现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可采用上述表现形式,并且其内容要具体确定;并需向受要约人表明,经其承诺,要约人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1、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2、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3、以口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违反法律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