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无担保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债权,即普通债权;而无担保债权人是指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担保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独自承担。 二、民事连带责任:签订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与债务人连带的责任。 三、担保责任:多个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包括: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只要依法根据章程约定作出了担保,个人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就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的主张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要注意具体条款的签订。盖章要盖他的章,盖个人的章他只能用个人财产偿还你,你无权向他要债。最好让他给你做担保:用与你借款金额价
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的话,如果这个公司的股东成为担保人员,他们必须要对此付出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股东他和公司的债务之间存在着年代的关系,但也需要看公司性质。
担保人要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