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
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比例是20%,个人按缴费比例是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6-10%,个人按缴费比例是2%。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比例是0.5-1%,个人缴费比例是1.50%。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填写《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经公司审批盖章同意后,到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得到同意后,即交回开发商按揭部,由开发商的按揭人员提交给银行办理 注:有效期,只有15个工作日,过期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支取申请书。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1、网上查询直接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账号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的卡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四位+00,登录后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查询、个人公积金明细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用人
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如下: 1、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缴存银行提出申请; 2、单位所属缴存银行进行受理; 3、单位所属缴存银行进行审查; 4、审核完成通过补缴申请。 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原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要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