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或者拍卖出让。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划拨土地和出让两种不同法定方式。一般在土地地价、管理的方式、权益的内容等一些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划拨土地通常是军事、交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出让土地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 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垄断拥有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经由国家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许可,一般由国家出让给个人、企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缴纳土地出让金固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属,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同时可以拉动对土地供应的需求。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
各地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不一,现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各地政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制定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3、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具有有限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