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权质押不可以不办理登记,因为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登记则质权未设立。质权设立后原则上不能转让质权。因为股权转让后质权人就会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利。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需要主要的事项有应当携带好齐全的资料,质押合同、主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质权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够设立,这是生效要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有: 1、出质人和质权人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持股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3、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事项和材料依法审查,真实合法的,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时间一般是股权出质登记当天。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一般无具体、统一规定,是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出质流程为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质权合同等。股权质押期间若是没有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因为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是没有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登记才能设立,只是签订合同,是没有设立质权的。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够质押。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
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
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维权: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辖区法院起诉。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有质押的,只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就能办理增资登记变更吗。法律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转让债务或者债权,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担保的出资,但是可以依法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