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之魂,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患者有权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利复印病历资料,患者是有知情权的,有权查阅门诊病历的。患者有需要复印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之魂,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患者复印病历时应注意的有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复印病历时,注意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复印病历时,注意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复印病历。 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
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患者可以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权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复印病历。患者本人复印只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也是可以复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