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收养子女的条件是: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
过继子女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送养人的条件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
符合独生子女的条件是: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尚在世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子女,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其他条件。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若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决定时被执行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题目中香港立法指的应当是香港回归之初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较为原则性和概括性,条文内容可以概括为禁止背叛、分裂、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行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及制定过程,我们可以得知这条规定其实是一种授权性
毒贩被执行死刑,孕妇贩毒不能适用死刑,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法院被执行人会影响子女。子女将无法再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因为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是公立学校还是可以正常就读的。而除此之外,对子女其他方面的影响并不大。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受限制的主要是自己,包括日常生活消费、出行多个方面。如果不
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者当事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等。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意思是,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