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股权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持股协议也是有效的,代持也不用告诉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代持股协议具备法律的效力。代持股协议是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愿签订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的北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若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协
代持股协议中,名义股东有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若是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并且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则实际股东不再享有股权,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
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0年1月 1日共同签署。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协议可能包含了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拒绝将投资的收益给付实际出资人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
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零对价股权转让协议的书写需要注意的有: 应当明晰股权结构,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明晰股权结构是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
代持股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又称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从实际出资人、名义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不直接控制股权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