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
第一、分公司的特点: 1、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2、具有营业资格;第 3、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子公司的特点: 1、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控制。 2、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认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才有利于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 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总公司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体责任如下: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2、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我国法律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1、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对外的活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将由子公司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它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被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的公司依法
子公司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关。除投资者出资不真实或有抽逃资金、公司人格否认外。 债权人不得向出资人追偿未偿部分。债权人在分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将设立公司列为
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