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1.基坑、基槽的验收。 2.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3.基础工程的验收。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 4.
基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 1.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网络;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3.建立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目标; 4.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记录。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
返工后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
出现工伤事故找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发生工伤,首先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认定后,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依据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工程质量返工后依然达不到标准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
工程索赔证据有: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
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我国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构成,同时采用和转化使用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