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7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
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有若是受到罚款的行为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事项,原告负举证责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一般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是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
原告需要证明以下事项: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 4、行为人有过错。 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
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