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0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优势。但是劣势也是比较明显的,由于民间借贷对风控、监管等各方面相对而言都比较欠缺,所以,也比较容易引发纠纷。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
民间借贷有下列法律风险,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风险;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的风险等。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当事人需要积极调查对方的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依法订立借款合同。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如下: 1.借款用途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风险。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债务
民间借贷有下列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2.借款用途的风险。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损失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风险。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以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亲戚朋友借款;以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