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其内容结构为: 1、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
附带民事诉讼中撤诉有效。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后,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请求。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重要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重要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
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办法: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案件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先取得原告的同意,然后才能以职权追加被告。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则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公司诉讼中确认被告: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将公司或股东列为被告。 2、股东与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将股东或利益第三人列为被告,有必要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负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起诉状相对应的答辩状,供人民法院审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