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债务人死亡后可以向其配偶主张债务,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者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务,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
债务人死亡的,在分割债务人的遗产时,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没有偿还的,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那么则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后债务由以下人员承担: 1、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配偶继续偿还; 3、债务有保证人的,由保证人偿还; 4、债务有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
劳务承包的承包方不可以是个人。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属于承包企业,而不属于项目承包人个人。所以,建设工程承包的责任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个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对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没有遗产的死亡后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如何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
债务关系中存在两个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另一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该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的行为,向债权人表达了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脱离债务关系的债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权益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如果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对于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取得的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的,
债务人死亡,无继承人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债务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处理。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其继承人为被告人。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以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继承人还债。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