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履行条件义务后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之时。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附件处理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去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赔偿; 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终止后,由于添加剂无法取回,已成为添加剂的损失,这种损失原则上应当按照过错承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条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是属于民事自治行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上,双方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在租赁合同中附相关的条件。
附条件的租赁合同,不随意解除。如果附了解除条件,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具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同样视为条件已成就。
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只要双方自愿那么就是可以添加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因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起租时间以及租期。并且我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行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就默认该租赁合同的期限就是二十年。 根据
租农村集体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租赁的用途、期限、租金数额;租金的支付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
租农村集体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发生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