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9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
检察院不起诉不等同于无罪。免于起诉(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不认罪检察院能起诉。认不认罪不是起诉的必然条件。在检察院做笔录的时候不认罪但是证据只要充分依然可以起诉,当事人不认罪再加上司法部门提交的这些证据确实不够充分,那检察机关就不能够作出定罪甚至是起诉的决定,在不认罪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在证据链条上去
盗窃罪到检察院,检察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到了检察院之后还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知道要不要判刑。 2、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不一定要判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
不认罪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依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检察院没有诈骗案件的定案权,对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职权。 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金额三千元的话就可以定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为用欺诈方法。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
公安机关侦查取得证据后向检察院提交,检察院核实之后向法院起诉。盗窃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
可能是检察院提出减刑建议的需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减刑建议。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的修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检察院提审后与释放无关,只有犯罪嫌疑人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才会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