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为: 1.缺乏罪证;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被告人死亡; 4.被告人下落不明;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还需延长的,应该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
刑事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三种情形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以下情况可以延长刑事二审期限: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关于一审刑事案件侦查审理时间法律规定侦查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一审刑事案件审查时间为两个月,至迟不会超过三个月。如果在上述期限还无法审理完毕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延长。
有关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