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不可以强行扣留抵押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租金不属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所以抵押财产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但是抵押人因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权人可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如果抵押物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应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不动产抵押,原则上采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来说,则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买卖是有效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区别为:性质不同,抵押权人是权利人,抵押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抵押权作为一项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如果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则有效,只是抵押权未生效。 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等情况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