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担保法实施后,有关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连带责任担保时效通常是六个月。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
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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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