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院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1、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2、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3、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但公民是因为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的除外。
起诉离婚在经常居住地和一般民事诉讼一样,都是要求此前在此居住一年。,即原告或者被告离开住所地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将其作为生活中心,但其中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具体说来,起诉离婚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
我国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延长。但是鉴于离婚案件既具有人身性质,又可能涉及到财产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如下: 1、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2、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3、到起诉时为止,被告应当仍在该地居住,因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的除外。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再其他地方起诉离婚。
离婚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的,但仅限于诉讼离婚的情况,协议离婚是无法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的,必须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在被告的所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