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应当用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要求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但如果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则对于合伙人人数的要求在2至50人之间。所以,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对合伙人人数的要求也不太一样。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第
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分配顺序是: 1.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 2.偿付合伙人债权; 3.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具体的分配和分担方案可在合伙企业中进行约定,并非一定要按照出资份额进行
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务进行清偿的时候,-般是由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之前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