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行政处罚中具体的听证程序如下:先由被处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间、地点;再由主持人主持听证,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并制作笔录;最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条件是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拟对其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较大数额的罚款;而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先由被处罚人及时地申请听证;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组织;再正式召开听证会,通知各当事人参加,并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条件是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处罚决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有以下程序: 一、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
行政处罚罚款的听证条件是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的请求的。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会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