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精神病人监护权申请变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原监护人申请变更;二是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要求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第二种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要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即原监护人有严重伤害被监护人的行为
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合理的监护精神病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
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家庭住址,性别,民族,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也就是为何申请;最后由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监护人变更申请的条件: 1、监护人死亡的; 2、监护人失去了监护能力的; 3、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4、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
监护人变更申请的条件: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监护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失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权想要变更的,可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