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2
刑事案件中声音可以做证据,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而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因此私下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离婚案件中证明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比如过错方写下的表示悔改保证书、道歉书;双方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密的相关拍照摄像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有些未成年人年纪太小,确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但有的未成年人能够表达意志,只是怀疑其表达能力和辨别能力有一定限制,证言不一定准确,难以完全证实案件事实,故要求“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言词证据只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且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言辞证据的证明力相比起其他证据而言要小一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以下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的: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作为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
刑事案件中以下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2、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通话录音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但是依据司法解释,如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通话录音若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定其为合法证据后,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使用,证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且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