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具体要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又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2、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
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就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就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上述两罪,犯罪情节严重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就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上述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是明知道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提供相应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非泛指一切入侵网络的行为。而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对于该非法侵入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来说,也包括了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手机短信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考量收集短信是不是具有证据效力,就是说手机短信应该具备证据的可能: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 1、证据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客观遗产而存在的客观存在,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转移。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短信必须真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没有非法传播信息罪,但是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触犯此罪的行为人,根据损害结果的轻重,需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接受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1、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又或者是管制; 2、造成严重的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骚扰是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的行为。骚扰的常见类型有性骚扰、电话骚扰、垃圾短信。发信息骚扰次数,法律没有限定。只要有骚扰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量刑数额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