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死缓限制减刑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
被判无期徒刑的一般需要终身服刑。但是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刑。一次或者多次减刑之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后即可以减刑。《刑法》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行为人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不交罚金会影响判刑,减刑主要取决于他在监狱的表现。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刑罚实际执行十三年后,满足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罪犯不管服刑多长时间,只要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 (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有
行为人服完一年刑后,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就是可以减刑的。《刑法》规定的减刑情形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
服刑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的,最少服刑十五年,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
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最少服刑十一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最少要实际执行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