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有期限限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担保合同是有期限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是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的,担保合同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除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外,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也当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具有过错来具体确定。
无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无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无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借款合同如果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 3、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就无效。 4、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担保人期限由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