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
对于重婚案件,既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衍生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等的争议; 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 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犯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重大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按照刑事案件重大程度确定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