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
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没有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到143条对刑事侦查中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做了补充。根据这些规定,实践中
追缴的赃款赃物仅限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有失主的,应当将赃款赃物退还给失主。没有失主的,应当上交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吞赃物赃款。
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是赃物。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者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发生,由于发展具有客观内在的联系,在对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
脏物和赃物的区别如下:赃物就是通过不正规手段获得的财产或者物品,通常和金钱挂钩。比如偷,抢,贪,骗,坑来的都是赃物。字面上讲和脏差不多的意思,脏是用来形容实物,比如水脏和或者衣服脏,而脏物的脏是用来形容道德,并非实物,所以顾名思义脏物就是用
收赃销赃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有犯罪所得产生的,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收益,那么就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