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债务人的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以及15日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均无效。 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 3.债务人针对履行能力的有无提出的不同主张,则不能构成债务人
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支付令异议后,债权人只能另行向法院起诉。至此,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监督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另行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需要审查
支付令异议后,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终结,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中的相应规定,
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异议之后,人民法院认定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支付令失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
债务人针对支付令向法院提起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不能申请撤回异议。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一经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不能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应当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院长认为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