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后果是,该决议不能被执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执行了的,需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需要赔偿。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为股东提供的担保不一定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如果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担保的数额不违反公司章程的限额的,是有效的。未经股东会决议是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一定无效。
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属于无权代理,不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则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伪造签名的,构成表见代理的,则仍然有效。
增资股东会决议在书写的时候,首先应该在标题处写清楚是增资股东会决议。其次,应该标明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以及该会议的性质。然后,还有写清楚参与该会议股东的真实姓名。另外,还要在该决议内容中,写清楚增资的金额以及增资的方式。《公司法》第四十一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无效。《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担保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1、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