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
申诉案件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 1、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申诉案件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 1、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可以申请假释的情形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二审改判的情形如下: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对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
下列情况下可以重新审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 2、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
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应当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条件。
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是犯罪人自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3、必须是自愿认罪服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