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主要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失的,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的部分对担保物权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一部分灭失的,残留部分仍就担保全部债权;分期履行的债权,已界履行期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在债权成立的前提下,由于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由于债权的消除而消除。内容包括从属性: 1、发生,消除性; 2、转让的附着力; 3、抗辩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抗辩权; 4、特定的从属性,保证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
担保物权包括: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或者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也可以分为抵押担保物权、质押担保物权、定金、留置等。
担保物权的性质:主债权的从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一般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它旨在确保地役权的设立目的,使之得为
担保物权人和被担保物权人分别指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的第三人和相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优先性不同。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2)转让的附随性;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进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