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对账单一般是不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的。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对账单的本质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若认可对账单中断诉讼时效,将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属于合法的,只要一方提起,另一方同意履行就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账函虽然说没有催收的行为,但双方在在签订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才能进行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是因为发生了一定法律方面的事由,所以是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而归于无效,等到这个时效中断的事情消除之后再重新进行计算,而对账函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就是因为它属于
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企业在与其他的单位之间建立了债务关系之后,若是通通过对账函等的方式,确定对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也催收债务,此时是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但对于那些简单的对账函的行为,可能并
诉讼中断是指在诉讼进行进程中,因产生某种法庭中断诉讼的缘由,诉讼没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此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中断诉讼: 1、1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参加诉
一般来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此外,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间为二十年。但是,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地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告知函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起到通知的作用,仅为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果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告知函只是起到一定的告知和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
转账备注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转账进行了备注,才能更加清晰地体现转账的用途,更为地证明相关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