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主要为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的五大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方面有: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误工费。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第四,交通费。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如植物人状态;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责任主要有四种形式: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
医疗事故必要的构成要素如下: 1、医患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 4、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包括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以及中华医学会。其中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有:门诊及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死者尸体,被告人供述,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