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内容如下: 1、股东会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3、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形式; 4、股东会决定重大资产重组; 5、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此项不算特别决议事项); 4、公司的解散和注销。
下列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
合伙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按照规定修改公司的章程而且还要特别注明公司的资本是可以进行减少和增加的,还有还有公司如果出现了合并或者是解散,就必须要合伙人的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好公司。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但是,公司法规定以下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它们是: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公司的董事组成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这二者在职责、成员任期等方面存在差异。股东会负责的关于公司大局方面的决策,而董事会负责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