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具体是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规定这些需股东会决议: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如下: 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可以自由约定。持有1/10临时股东临时股东会议的表决权。持有1/10表决权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3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二)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法律另有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且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撤资只能通过转让股份和减少公司注册资金两种方式。其他情况下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因为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就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话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只能为本单位、本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是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在质押的数量上,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50%。并且在质押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质押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必须制订完整的还款计划,同时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