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视具体情况进行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1、公司的股东能够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转让股权可以向公司股东转让也可以向他人转让。 2、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利条件,但是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情况,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进而退出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