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7
借款合同丢失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对方进行复印,或者协商补办,对方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取款凭证、转帐凭证、信息记录等证据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时候可以立案,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为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
需要视纠纷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纠纷是否存在各类期间限制。如果是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纠纷,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是一般的给付之诉,如违约责任纠纷等,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贷款合同无效:(一)取得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应事先知道或知道的情况(二)向其他
1、借款开展违法活动。 2、不法信贷业务主题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理合法借款遮盖的不法金融业主题活动。 4、公司中间的借款合同。 5、名叫合作经营实则借款的合同书。6、违反真正用意签署的借款合同。
签字的人如果能证明,该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签字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签字就可以无效。
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也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
收条以下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收条;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
拆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不是合法行政主体,不具备合法的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双方订立的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