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构成该罪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则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的量刑处罚方法为: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
行为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判罪标准是,犯此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若是被认定滥用职权罪标准: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有序的活动;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是: 1、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分为三挡量刑标准。第一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若行为人本着徇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判刑标准细分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