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中止诉讼的裁定作出,不可以上诉和复议。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当事人对行政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行政诉讼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当然也就具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条件。因此,仲裁委不应当中止该案的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有明确
A起诉不予以受理 D驳回起诉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除了法条还有司法解释中都能有找到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
行政诉讼时效是能够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中需写清楚赔偿请求、案件事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具体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