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4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不进行偿还的,可以提起诉讼。
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
欠条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欠条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请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追偿,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保证人是根据主合同内容来考虑是否对其提供担保。因此,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但是,并不是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追偿,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可以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主要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要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其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要依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以抵押物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责任。
1、担保权是合同的从权利,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所以担保责任不因债权转让而解除。 2、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