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6
经过招标的合同能变更合同主体,但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他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 2、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没有进行招标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情形。其中,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那么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该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因此,没有进行招标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情况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 2、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合同变更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有效,变更后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零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
中标后,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主体,但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如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
中标后一般不能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中的中标人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因此,变更合同主体有违招投标程序的目的。
招标合同签订后能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合同内容时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变更。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因此,原合同主体不再受合同约束,由变更后的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一投标
确定主从合同效力需要看是否有法定无效情形。合同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况下从合同无效,但是从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