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31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并不是刑事处罚,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体如下:1、发生了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测的;2、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3、立案机关具有管辖权,即有权管辖该刑事案件,无权管辖的,
公安机关应经下列流程来办理刑事案件: 1、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 2、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4、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 5、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就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流程为当事人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勘验调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等相关证据申请立案,立案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执行。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有三个立案标准,分别是: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依然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
在湖南,关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2、故意对他人财物进行毁坏,数额达未到5000元,但毁坏次数在3次以上的。 3、当事人纠集3人以上对他人财产进行故意毁坏的。 4、法律规定其他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量刑是: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争取缓刑的情形有: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3、累犯不能适用缓刑;4、上法院争取缓刑;5、缓刑不需交保证,但要交罚金。适用
刑事案件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可以定罪量刑。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