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必须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是,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但其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则后履行一方享有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类型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类型。抗辩权是用于对抗请求权的,从而拒绝合同相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在后履行一方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有: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区别: (一)概念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三)适用条件不同。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