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股东资格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公司章程中一般有规定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 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 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 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
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具体如下: 1、设立时的原始获取。也就是说,基于公司的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以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
撤销股东需的程序是,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但必须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如下: 1、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发生冲突时,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以确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3、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的,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并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
法人跑路了,股东应当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没有达到破产的程度的,可以重新在变更一个法人代表。变更法人代表的要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