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
批准逮捕的机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我国是指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人的请求,然后由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文书。一般是检察机关在查看了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在综合所有证据觉得案件事实已经清晰了,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就向公安机关发出这文书
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一般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之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一)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二)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