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首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次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二次适用,需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第一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再次适用,同时法律依据的适用也仅限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的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或者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的诉讼等。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以下这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83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用证据,以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